Legal Notes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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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lowing completion of the merger of UBS AG and Credit Suisse AG, Credit Suisse AG's business was transferred to UBS AG, and Credit Suisse AG ceased to exist. At this time however, the two entities did not operationally merge and, as a result, we continue to have two sets of operational infrastructure and processes during this transitionary period.
Consequently UBS AG is now the sole parent entity and all direct subsidiaries of Credit Suisse AG have become direct subsidiaries of UBS AG, and all branches of Credit Suisse AG have been absorbed into existing or established as new branches of UBS AG (as the case may be). As such, Credit Suisse AG's branches have been renamed as UBS Branches, with the exceptions of Credit Suisse AG, Taipei Securities Branch and Credit Suisse AG Shanghai Branch.
免責聲明
請仔細閱讀有關本材料的以下免責聲明:
本文件由瑞士銀行有限公司(UBS AG)和/或其隸屬於瑞銀集團有限公司(UBS Group AG)的任何子公司或聯屬機構(合稱「瑞銀」)編制。瑞銀集團旗下包括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AG)及其子公司、分行和聯屬機構 (下稱「瑞信」)。本文件及其包含的資訊僅供參考,出於瑞銀營銷目的使用。本文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投資研究、投資建議、發售募資說明書或參與任何投資活動的要約或招攬。本文件並非購買或出售任何證券、投資工具或產品的推薦,亦不針對任何特定投資計劃或服務進行推薦。
儘管本文件中表述的所有資訊和意見均出於誠信原則從被認為可靠的來源獲取,但對於文件內容的準確性、充分性、完整性或可靠性並未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聲明或保證。本文件中的所有資訊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瑞銀沒有義務更新或保持文中資訊的時效性。所有資訊均來自瑞銀,除非另有說明。瑞銀對於文中獨立來源的任何資訊不作任何聲明或保證。
資產類別、資產配置和投資工具僅供參考。本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圖表和情景分析僅供說明之用。某些圖表和/或業績數據可能並非基於完整的12個月期間,這可能會降低其可比性和重要性。歷史業績不保證未來業績,亦非未來業績的指示。
本文件中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建議。瑞銀及其員工不提供法律或稅務建議。未經瑞銀事先書面許可,本文件不得全部或部分轉發或複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瑞銀或其任何董事、高管、雇員或代理對於您或他人信賴本文件所含資訊或基於此類資訊做出任何決定的行為或者不作為所造成的任何後果(包括任何損失或損害)均不負有或承擔任何責任、義務或謹慎責任。
瑞銀保留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隨時更改服務範圍、產品和價格的權利。某些服務和產品受法律規定的約束,因此無法在全球範圍內不受限制地提供。特別是,本材料無意在美國境內和/或面向美國人士或者在分發材料受到限制的司法管轄區內分發。
請注意,所有投資均附帶一定程度的風險。請您務必留意此類風險(可能很大)。由於證券市場缺乏流動性,某些投資可能不容易變現,因此評估投資並確定您面臨的風險可能很困難。某些投資可能會突然大幅貶值,您在變現後獲得的回報可能會低於您的投資,甚至可能需要支付更多成本。您應就此類投資的性質諮詢您的瑞銀客戶顧問,並仔細考量此類投資是否適合您。
本文件不面向任何地方、州、國家或其他分發、出版、提供或使用將違反法律或法規要求、或者瑞信需要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履行任何注册或許可要求的司法管轄區的公民或居民,亦不旨在向其分發或使用。除非本文另有規定,本報告由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Credit Suisse AG) 分發,瑞信是一家受瑞士金融市場監督管理局授權和監管的瑞士銀行。您的個人資料將根據瑞信隱私聲明進行處理,您可以通過瑞信官網 https://www.credit-suisse.com 在您的所在地查詢此聲明。為便於向您提供有關我們產品和服務的營銷材料,瑞銀集團及其子公司可能會處理您的基本個人資料 (例如姓名、電子郵件地址等聯繫方式),直到您通知我們您不再希望收到這些材料。您可以隨時通知您的客戶經理選擇不再接收這些材料。
免責聲明
僅供新加坡合格投資者、香港專業投資者、澳大利亞批發客戶使用。僅向收件人提供,嚴禁轉發。
針對全部,瑞信香港分行客戶經理及/或投資顧問管理的賬戶除外:本郵件(包括所附文件)並非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或瑞信代表向任何個人發出的關於購買或出售任何特定投資產品,或參與任何其他交易的請求、要約或建議。本文件中作為主題事項提及的投資產品/交易可能不適用於或不適合客戶的具體情況或需要。在投資某產品前,請全面仔細地閱讀包含重要風險披露的條款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或交易文件。閣下應該自行對風險進行評估,並在必要情況下諮詢閣下自己的法律、財務、稅務、會計和其他專業顧問,以確保所做出的任何決策都適合閣下的情況和財務狀況。瑞信不提供法律、財務、稅務或會計建議,本文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法律、財務、稅務或會計建議或作為採信依據。
對於瑞信香港分行客戶經理及/或投資顧問管理的賬戶:本郵件所載任何資料(包括所附文件)並非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或瑞信代表向任何個人發出的購買或出售任何特定投資產品,或參與任何其他交易的請求或要約。本郵件中作為主題事項提及的投資產品/交易可能不適用於或不適合客戶的具體情況或需要。在投資某產品前,請全面仔細地閱讀包含重要風險披露的條款說明書、招募說明書或交易文件。閣下應該自行對風險進行評估,並在必要情況下諮詢閣下自己的法律、財務、稅務、會計和其他專業顧問,以確保所做出的任何決策都適合閣下的情況和財務狀況。瑞信不提供法律、財務、稅務或會計建議,本文任何內容均不得解釋為法律、財務、稅務或會計建議或作為採信依據。
針對全部:
適用於產品廣告:此廣告沒有經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審查。
本信息(含隨附文件) 可能含有機密、專有或具有法律特權資料,僅供使用者參閱,未授權其他任何人員使用。資料的機密性或特權不因任何誤發而免除或喪失。若閣下不是本郵件的目標接收者,我們特此告知閣下:閣下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傳播、複製此等資料,或依據其採取任何行動。
歷史表現數據和金融市場情景並非當前或未來收益的可靠指標。管理團隊的過往表現也屬於並非代表當前或未來表現。儘管已採取謹慎措施確保本文件所含信息和分析均基於據信可靠的來源獲得或得出,但瑞信對其準確性、可靠性及/或完整性並未作出任何陳述,亦不對因使用或採信該等信息或分析所造成的任何直接、間接、附帶、特定或從屬性損失及/或損害承擔責任。
本文件可能包含網址或者網站超鏈接。除本文件提及瑞信網站資料外,瑞信並未審查鏈接網站,亦不對其中包含的內容負責。此類網址或超鏈接(包括瑞信自身網站資料的網址或超鏈接)僅出於便於您參閱之目的提供,鏈接網站的內容不以任何方式構成本文件內容。通過本文件或瑞信網站訪問此類網站或點擊此類鏈接的風險將由您自行承擔。
請注意,金融機構可能已經轉變或正在停止使用倫敦銀行同業拆借利率 (LIBOR)。這可能會影響您投資組合中的產品。參考 LIBOR進行交易或購買產品時,基準應該已經永久停止或變得不具有代表性。因此,在您開展此類交易或購買此類產品之前,某些事件可能會影響交易或產品的價值,或導致交易或產品的價差或其他條款在交易或產品有效期內由發行人或計算代理自行決定或任何其他交易對手方(視情況而定)決定做出調整,而且這些事件可能已經發生或將會發生。在某些情況下,此類事件可能導致有必要提前終止交易或產品。此處內容不構成法律建議,亦不應被視為對所有相關風險和問題的解釋。因此,建議您與自身法律顧問和您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顧問共同仔細考量交易或產品中提及有關基準永久停止或非代表性或改革的相關風險。您可能需要考慮其他不以LIBOR參考的投資選擇。風險水平可能會根據所選的具體替代方案而改變。
針對新加坡認可投資者:
對於非基金產品:潛在投資者應承認:本文件從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註冊為招股發行說明書。因此,本文件及其他與產品的發售或出售、或認購或購買邀請有關的文件或資料,均不可傳閱或分發,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公眾或任何其中的人士發售或出售,或作為認購或購買邀請之主體,除非是:(i) 根據《證券及期貨法》(SFA) 第274條向機構投資者(根據2001年SFA第4A條以及2018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類別) 規則》定義);(ii) 按照SFA第275條規定,在SFA第275(1)條下向有關人士(根據根據SFA第275(2)條以及2018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類別) 規則》規則3定義),或在SFA第275(1A)條下向任意人士;或 (iii) 符合SFA任何其他適用條款所述規定和條件的其他人士。
倘若根據SFA第275條認購或購買產品之相關人士為:
a) 一家企業(非合格投資者(根據SFA第4A條以及2018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類別) 規則》定義),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而其全部股本均由一位或多位的個人持有,而每一個人均符合認可投資者資格;或者
b) 一隻信託(非合格投資者),其主要目的是持有投資,而每位信託受益人均符合認可投資者資格的個人,
則有關企業的證券(定義見SFA) 或以產品為基礎的衍生工具合約(定義見SFA) 或有關信託下的受益人的權益(無論為任何形式),均不得於該企業或信託在購入根據SFA第275條發售的本結構性產品後六個月內轉讓,除非:
1) 轉讓對象為機構投資者或有關人士,或SFA第275(1A)條或第276(4)(c)(ii)條提及的發行中涉及的任何人;
2) 該轉讓不含任何代價;
3) 該轉讓乃根據法例要求而進行;
4) 根據SFA第276(7)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證券暨期貨法》(投資邀約)(證券和以證券為基礎的衍生工具合約) 2018年規章第37A條的規定進行。
對於基金:作為本文件主體內容的基金(本文中簡稱“基金”)權益(本文中簡稱“權益”)之要約或要約邀請與SFA第286條授權的或SFA第287條認可的集體投資計劃無關。本基金未獲得新加坡金管局的授權或認可,基金權益不得面向散戶公眾投資者出售。本文件和有關要約或發售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並非SFA規定的發行說明書。因此,根據SFA規定,與發行說明書相關的強制性義務並不適用於本文件。投資者需要認真考慮本投資是否適合自己。
本文件和其他相關文件從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註冊為招股發行說明書。因此,本文件及其他與證券的發售或出售、或認購或購買邀請有關的文件或資料,均不可傳閱或分發,亦不得直接或間接向新加坡公眾或任何其中的人士發售或出售,或作為認購或購買邀請之主體,除非是:(i) 根據SFA第304條向機構投資者(根據SFA第4A條以及2018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類別) 規則》定義);(ii)按照SFA第305條規定,在SFA第305(1)條下向有關人士(根據根據SFA第305(5)條以及2018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類別) 規則》定義),或在SFA第305(2)條下向任意人士;或(iii)符合SFA任何其他適用條款所述規定和條件的其他人士。
倘若根據SFA第305條認購或購買證券之相關人士為:
a) 一家企業(非合格投資者(根據SFA第4A條以及2018年《證券及期貨(投資者類別) 規則》定義),其唯一業務為持有投資,而其全部股本均由一位或多位的個人持有,而每一個人均為合格投資者;或者
b) 一隻信託(非合格投資者),其主要目的是持有投資,而每位信託受益人均為符合合格投資者資格的個人,
則有關企業的證券(定義見SFA) 或以證券為基礎的衍生工具合約(定義見SFA) 或有關信託下的受益人的權益(無論為任何形式),均不得於該企業或信託在購入根據SFA第305條發售的本結構性產品後六個月內轉讓,除非:
1) 轉讓對象為機構投資者或有關人士,或SFA第275(1A)條或第305A(3)(c)(ii)條提及的發行中涉及的任何人;
2) 該轉讓不含任何代價;
3) 該轉讓乃根據法例要求而進行;
4) 根據SFA第305A(5)條的規定進行;或
5) 根據新加坡《證券暨期貨法》(投資邀約)(集體投資計劃) 2005年規章第36條的規定進行。
針對香港的專業投資者:
本文件、其內容和其他相關文件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轄機構的任何其他監管當局審查及/或批准。因此,(a) 瑞信未曾也可能不會通過任何文件在香港發售或出售任何權益或證券,除非:(i) 向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第571章)及根據SFO規定的條例以及根據SFO制定的任何規則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進行發售;或者(ii)在所涉投資情形下,本文件不會成為《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清盤及雜項條文)所定義的“招募說明書”,或交易不構成該條例定義的公開發售。(b) 除向香港以外的投資者或僅向SFO規定的條例以及根據SFO制定的任何規則所定義的“專業投資者”發售任何權益或證券之外,未經香港證券法許可,任何人都未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間接向香港公眾發行、或為籌備產品發行工作而持有關於任何權益的任何廣告、邀請或文件,也不會做出此等發行或持有行為。
本文件僅面向含義同SFO規定的“專業投資者”人士發送。
針對中國投資者:
請注意,通過本郵件提供的網站鏈接所獲取的發行文件並非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一步分發,未經公司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發送或提供此類發行文件。
針對澳大利亞人士:
本文件只能發送給符合《澳大利亞2001年公司法》(聯邦) 第761G(7)條(“法案”)定義的批發客戶以及符合該法案第708(8)和(11)條(分別)定義的資深或專業投資者規定的獲准收件人,根據該法案第6D章或第7.9部分,針對上述投資者的要約無需披露。本文件不包含也不應被視為包含任何金融產品建議或金融產品推薦。本文件不是該法案規定的發售文件。本文件不包含法案規定的發售文件中所需包含的所有信息,也無需要提交給澳大利亞證券和投資委員會。這些材料中提及的基金並非法案定義的註冊計劃。
瑞信國際(“CSi”)對於面向批發客戶提供的金融服務,獲豁免遵守法案項下持有澳大利亞金融服務牌照的規定,且並未持有該等牌照。CSi獲英國審慎監管局授權,並根據英國法律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和審慎監管局監管,而英國法律與澳大利亞法律截然不同。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以外的瑞士信貸集團實體並非1959年《銀行法》(聯邦)的授權存款機構,其義務不代表瑞士信貸銀行悉尼分行的存款或其他負債。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不為瑞士信貸實體或基金的義務提供擔保或其他方式的保證。投資者面臨著的投資風險包括還款可能推遲,以及損失收入和投資本金等風險(視情況而定)。
本文件中的資訊屬於一般資訊,並未針對任何特定個人或實體的目標、財務狀况或需求。每位收件人在根據建議採取行動之前應考慮自身的目標、財務狀况或需求,並應在做出是否購買任何產品的任何決策前獲取相關的產品披露聲明(如需要)。欲獲取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務指南可訪問以下網址:https://www.credit-suisse.com/media/assets/apac/docs/financial-services-guide.pdf。
瑞信在投資產品/交易方面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瑞信聯屬機構在向瑞信客戶提供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和分析之前,可能已經採取了某些措施。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瑞信聯屬機構可能會參與、或投資本文提及的任何證券(包括本文件所述的投資產品/交易)發行人的其他融資交易,向這些發行人提供服務或招攬業務,和/或持倉證券或期權或開展交易。
本文件及其任何副本均不得送往或帶入美國境內或在美國散發,或者分發給任何美國人士(定義見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其修訂稿(“《證券法》”)S條例)。
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機構識別號碼S73FC2261L)是一家在瑞士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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